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1〕66号),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经研究,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税务局联合开展2021年交通运输行业“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兴安盟行署的工作部署,在全盟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明确抽查督查事项及内容,细化抽查方式及程序,建立抽查督查工作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创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交通运输业协调稳健发展。
二、联合抽查督查任务
(一)兴安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合监督检查
1.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督查抽查。
2.应急局: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
3.税务局:稽查对象涉税事项检查。
(二)兴安盟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检查
1.交通运输局:对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市场监管局: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抽查督查时间、对象及比例
(一)抽查督查时间:2021年5月1日-9月30日。
(二)抽查督查对象及比例:一是对各旗县市12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按照30%的抽查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是对各旗县市已抽查的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抽取8家进行抽查督查。
(三)抽查计划内容:按照《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计划》中涉及相应内容作为抽查计划内容。
四、责任分工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本次联合抽查督查工作;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税务局负责组织本部门检查人员按照《方案》抽查事项参加本次联合抽查督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本次联合抽查督查任务。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4月1日4月30日)。
1.建立本次联合抽查督查行动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子库)。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名录库企业重点监管需要,从全盟交通运输企业监管企业中按比例抽取,作为本次定向抽查督查行动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子库)。
2.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由盟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税务局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本次定向抽查督查行动的名录库(子库)。
(二)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8月30日)。
1.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7月20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中的抽查检查(双随机)功能模块,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匹配执法人员。
2.组织实施现场督查检查(8月30日前)。根据“双随机”抽取结果,由盟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税务局配合,组成联合抽查督查组,按检查法定程序实施现场督查检查。现场督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填写有关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有关检查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三)总结、公示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30日)。
联合抽查督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抽查督查结果审批程序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将抽查督查结果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本次抽查督查信息,对已实施抽查督查但未按规定公示抽查督查结果的,视为未完成抽查督查工作任务。检查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抽查督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对交通运输市场各监管领域经营者事中事后监管,抓好此次全盟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的双随机联合抽查督查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到“六个明确”,即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领导明确、实施责任机构明确、具体责任人明确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限明确,确保相关工作任务有组织、有措施、有步骤、有成效。
(二)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要加强沟通协调能力,对跨部门联合监管部门的横向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提高联合监管效能。要严格依法检查,检查督查行动要按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严禁出现违法行政、违法执法行为。
(三)做好抽查督查结果的公示和信息共享工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100%公示抽查督查结果,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四)加强后续监管。对抽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抽查督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抽查督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抽查督查对象作出的列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