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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起草全盟交通运输地方性规定、细则草案。拟订全盟公路水路相关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二)监督指导全盟公路水路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涉及财政、土地、价格、融资等方面的建议,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盟公路水路管理维护工作。管理超限运输、涉路工程和收费公路相关事项,指导公路养护、路政、运营服务等工作。承担公路统筹调度、路网监测工作。承办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四)监督指导全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造价定额、招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盟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跨省跨旗县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运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监督指导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指导航道、港口、码头养护,指导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

  (六)监督指导全盟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相关路网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调控全盟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七)监督指导全盟公路水路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案件调查和跨行政区域执法,承办指定管辖案件。

  (八)监督指导全盟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工作。

  (九)指导全盟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创新推广,指导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十)指导全盟公路水路行业改革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公路水路战备工作和应急运输,组织全盟交通战备工程建设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全盟境内国省及边防公路养护与管理。

  (十二)完成盟委和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城乡客运方面的职责分工:城乡客运管理事权和管理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盟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乡客运运营管理,参与城乡客运相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2.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农牧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体育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苏木乡镇非运输船舶由旗县市、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旗县市政府确定。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盟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管理。盟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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