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仅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中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裁量适用规则作出规定。
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过罚相当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考量原则;
(五)平等原则。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次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六条 不予处罚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其不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驾车逃逸、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或者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集体会审: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四)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五)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六)对公民罚款1万元(含1万)以上的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含10万)以上的;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含1万)以上的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10万(含10万)以上的;
(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八)对于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作出从重处罚的;
(九)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参加集体会审的人员包括执法机构负责人、分管行政执法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一线执法负责人等,如涉及相关业务的,还应有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法律界限较模糊的涉嫌违法行为和特别重大案件,还应邀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和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参加。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减轻、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比,显失公正;
(二)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当,但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当,但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
第十六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处罚的额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二)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或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机构(人员)对调查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和处理方式说明理由。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审核机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经审查,认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调查机构(人员)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审核机构(人员)在对调查机构(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核查意见,按程序报批。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八条 《裁量基准》中存在幅度范围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细化具体执行标准,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规定,不作为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有先后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个别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和《裁量基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同时失效。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轻微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消除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补偿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消除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补偿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未消除违法行为,并未足额缴纳补偿费的 | 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发现并责令改正后,拒绝消除违法行为,或拒绝缴纳补偿费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
2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擅自施工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擅自施工使公路改线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3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七十六条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行为,足额缴纳赔补偿费,同意办理许可手续 | 国道:20000-30000 省道:15000-20000 县道:10000-15000 乡道:5000-10000 |
严重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发现并责令改正后,拒绝停止违法行为,或拒绝缴纳赔补偿费,或不同意办理许可手续 | 国道:30000 省道:30000 县道:30000 乡道:30000 | |||
4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四)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行为,足额缴纳赔补偿费,同意办理许可手续 | 国道:20000-30000 省道:15000-20000 县道:10000-15000 乡道:5000-10000 |
严重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发现并责令改正后,拒绝停止违法行为,或拒绝缴纳赔补偿费,或不同意办理许可手续 | 国道:30000 省道:30000 县道:30000 乡道:30000 | |||
5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机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利用小桥(桥梁总长8m≤L≤30m,计算跨径5m≤L0<20m)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利用中桥(桥梁总长30m<L<100m,计算跨径20m≤L0<40m) 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大桥(桥梁总长100m≤L<500m, 计算跨径40m≤L0<100m)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特大桥(桥梁总长L≥500m,计算跨径L0≥100m)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发现后当场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发现之日内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发现后在限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发现后未在限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发现后当场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发现之日内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发现后在限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发现后未在限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后,停止违法行为,足额缴纳赔偿费用,并办理许可手续。 | 国道:20000-30000 省道:15000-20000 县道:10000-150000 乡道:5000-10000 |
严重 | 发现违法行为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足额缴纳赔偿费用,或不办理许可手续 | 国道:30000 省道:25000-30000 县道:20000-250000 乡道:15000-20000 | |||
9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一般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发现后经责令改正,当场能够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发现后经责令改正,在发现之日内能够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发现后经责令改正,在限定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发现后经责令改正,在限定改正期限内未能够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 |||
10 | 擅自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擅自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当场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之日内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至日内未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至日内未能够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 |||
11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 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当场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至日内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至日内未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至日内未能够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 |||
12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 轻微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当场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至日内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至日内未能够消除违法状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期改正至日内未能够消除违法状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 |||
13 |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使。确需行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当场能够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赔偿费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害10平方米以下,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赔偿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害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赔偿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害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赔偿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害300平方米以上,或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足额缴纳赔偿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 罚款 | |||
14 |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当场能够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赔偿费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发现之日内,能够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赔偿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发现并经责令改正,在限定期限内能够改正的,并足额缴纳赔偿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在发现并经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发现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拒不缴纳赔偿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 |||
15 |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当日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拒不改正或拒绝缴纳赔偿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 |||
16 |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发现并责令停止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失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发现并责令停止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发现并责令停止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失5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停止违法行为, 处5000元罚款 | |||
17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损坏价值5000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 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故意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 |||
19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 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内,当场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经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经发现违法行为时起,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经发现违法行为时起,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 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3万元罚款 | |||
21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3万元罚款 | |||
22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拒绝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建设单位涉路工程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要求,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建设单位进行涉路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建设单位进行涉路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单位进行涉路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进行涉路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进行涉路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24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未加强维护和管理,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未加强维护和管理,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未加强维护和管理,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未加强维护和管理,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未加强维护和管理,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未加强维护和管理,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25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及时改正并赔偿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2根以上4根以下,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4根以上6根以下,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6根以上10根以下,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未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 |||
27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未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28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发现之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未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罚款 | |||
29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补办许可手续后,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维护和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书面承诺补办许可手续,在限定期限内取得许可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补办许可手续后,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维护和管理措施,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书面承诺补办许可手续,在限定期限内取得许可的 |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经发现违法行为,并责令补办许可手续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采取维护和管理措施,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30 | 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发现之日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经发现违法行为,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3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发现之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经发现违法行为,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
3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发现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办理许可手续 | 国道:20000-30000 省道:15000-30000 县道:10000-30000 乡道:5000-30000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发现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办理许可手续 | 国道:30000-50000 省道:30000-50000 县道:30000-50000 乡道:30000-50000 | |||
33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第六十九 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的罚款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经发现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未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1株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2株以上5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5株以上1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20株以上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5辆车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5辆车以上20辆车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20辆车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 |||
36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一般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30000万元以上4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 | 责令改正,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资质证书 |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一、道路旅客运输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1 1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座以下(含5座)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5至10座(含10座)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9万以下元罚款 | |||||||
10座以上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5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40元罚款 | |||||||
7 | 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 ||||
8 | 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与所售客票不符的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15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
9 |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客车座位5座以下(含5座)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客车座位5至10座(含10座)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客车座位10座以上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投保 | ||||
12 | 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 | |||||||
拒不投保或情节严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13 |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
14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 | |||||||
16 |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三次以上违法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7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处1000元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拒不改正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18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处1000元罚款 | ||||
第二次以上违法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19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1 |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22 | 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 第一次违法且人数在2人以下(包括2人) | 情节较轻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或人数在5人以下 | 情节较轻 | 处200元以上300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情节较轻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3 | 一级客运站场已配备但未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现且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 处1000元罚款 | |||||||
24 | 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 |||||||
逾期未改正并发生安全事故 | 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因客运站场经营者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5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年审期限15天以内主动办理手续 | 警告 | ||||
超过年审期限15天以上不满30天 | 处1000元罚款 | |||||||
超过年审期限30天以上不满180天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年审期限180天以上或情节恶劣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6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0天以内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0天以上不满90天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90天以上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具有重大安全隐患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28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通货 运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29 29 | 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重型、半牵引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货运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一次违法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通货运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重型、半牵引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处警告或20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处100元以下200元以下罚款 | |||||||
34 | 货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 | ||||
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35 |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5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36 | 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未采取措施,未造成脱落、扬撒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未采取措施,造成脱落、扬撒,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未采取措施,造成脱落、扬撒,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37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0天以内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0天以上不满90天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90天以上或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具有重大安全隐患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货运经营者未对其使用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期整改 | ||||
40 | 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 |||||||
41 | 货运经营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 |||||||
42 |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 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 | 予以通报 | |||||
43 |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 |||||||
44 |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45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投保 | ||
5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5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0天以内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0天以上不满90天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90天以上或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54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5万以下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情节较轻 | 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
5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四、客、货运输站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6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客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客运站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
66 |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拒不改正 |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7 | 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一次违法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通货车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客运车辆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货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货运站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三次以上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
拒不改正 | 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五、机动车维修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72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共同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其停止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其停止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停止非法经营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其停止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收缴转让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处2000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收缴转让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 收缴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6 7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拼装、擅自改装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 | ||||||||
拼装、擅自改装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拼装、擅自改装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 | ||||||||
使用伪劣配件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 | ||||||||
7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四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共同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签发虚假的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维修合格证 | 三次及三次以下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次及四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许可 | ||||||||
签发虚假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合格证 | 三次及三次以下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次及四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许可 | ||||||||
7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
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 | 予以通报 | ||||||||
7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 | ||||
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80 |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伪造、转借、倒卖客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处警告 | |||
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伪造、转借、倒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第一次违法 | 处警告 | |||||||
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伪造、转借、倒卖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第一次违法 | 处警告 | |||||||
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8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 | ||||
二次以上违法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8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或未按规定悬挂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
限期改正不合格 | 予以通报 | ||||||||
8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或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
限期整改不合格 | 予以通报 | ||||||||
8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
限期整改不合格 | 予以通报 | ||||||||
8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
限期整改不合格 | 予以通报 |
六、国际道路运输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86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运输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87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8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9 |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收缴有关证件 | 并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91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运输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万元上5.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92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93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1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94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运输或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95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或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运输或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96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运输或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七、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97 | 客货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客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 正 |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货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98 | 客货运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 正 |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99 | 客货运驾驶员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 正 |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
100 |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并罚款20-5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50-100元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并处罚款100-200元 | |||||||
101 |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 第一次违法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 第一次违法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2 |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 第一次违法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 第一次违法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 第一次违法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 第一次违法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 | |||||||
104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和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符合一项条件 | 责令改正 |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不符合二项条件 |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不符合三项条件 |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105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6 |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107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108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109 |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10 | 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60元罚款 | |||||
111 |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8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 |||||
112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15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113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200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114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8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18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15 |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
116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117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118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19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500元罚款 | |||||
120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十、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121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处5000元罚款 |
122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情节较重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较轻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23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情节较重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情节较轻 | 处15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 | |||
12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情节较重 | 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25 | 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126 | 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
127 | 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28 |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
129 | 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30 |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
131 |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
132 |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形式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 |
133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
134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 ||||
135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136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7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
138 |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不履行约定的 | ||||
139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
140 |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 |
141 | 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42 | 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预约出租汽车 |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说明:1. 坚持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的,适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规章的规定。
2.“违法行为”即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定性,是构成案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依据”即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的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即当事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客观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危害性等依据做出的情节划分,是做出处罚标准的重要依据;
3.坚持一事一案原则,每一种违法行为单独成立一项案由,单独适用法律规定处罚;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的,分别制作执法文书,适用法律规定处罚。
4.“第一次违法”可以作如下扩大解释: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一次要求责令整改、改正,第一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5.同一序号规定的是同一违法行为性质,当同一序号中存在若干情形时,根据具体的违法情形择一适用。
6.该表未能列举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性质、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较轻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4倍以下的元罚款 |
较轻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应当终止公路收费而不终止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较轻 | 应当终止公路收费而不终止的,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应当终止公路收费而不终止的,经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的,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在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较轻 | 设置不符合标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设置不符合标准,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设置不符合标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在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较轻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级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级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级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级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较轻 |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 较轻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 较轻 | 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未及时公布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使、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等有关信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使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较轻 | 未及时公布公路损坏、施工或者交通事故、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等信息,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及时公布公路损坏、施工或者交通事故、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等信息,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未及时公布公路损坏、施工或者交通事故、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等信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