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晰行业管理事权,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管理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出租汽车行业及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以下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兴安盟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文号:兴交发〔2024〕194号)
该办法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旗县市规范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质管理等工作,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保障乘客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当前,我盟出租汽车行业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营管理格局。
二、《兴安盟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文号:兴交发〔2024〕195号)
该办法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旗县市规范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审核、资质管理、教育培训及从业行为等工作,为提升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维护行业公平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当前,我盟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体系已日趋完善。
三、《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文号:兴交发〔2024〕196号)
该办法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旗县市构建了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规范了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奖惩应用等工作,为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运输服务安全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当前,我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机制已日趋完善。
四、《兴安盟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文号:兴交发〔2024〕197号)
该办法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推动各旗县市巡游出租车全面实现巡网融合,“一车两用、一车两价”服务模式落地见效,为行业结构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巡网融合试点工作已迈入正轨,相关管理工作按事权划分由属地负责。
按照管理事权划分要求,上述文件所涉及的出租汽车管理、巡网融合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等工作,均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各旗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坚守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出发点,持续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运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健全治理体系,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道路运输行业平稳转型、协同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与运输服务保障需求。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日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