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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1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内交发[2009] 38号
成文日期 2016-01-01 12:06:47 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1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内交发[2009] 38号
成文日期 2016-01-01 12:06:47
时效 有效

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26-06-02 12:06

内交发[2009]38号

各盟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财政局、二连市、满洲里市工商局: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于1998年10月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自实施以来对我区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方便了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对路产赔(补)案件的处理。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公路运输车辆结构的进一步改善,为进一步减轻运输企业经济负担,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现决定对相应赔(补)偿项目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一、《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中第七款其它类第1项,原标准为:

项目

规格

单位

金额(元)

备注

一般公路

高等级公路

超限(长、宽、高)车辆行驶公路

车·公里

1-3

5-8

不含护送费

  现调整标准为:

项目

规格

单位

金额(元)

备注

一般公路

高等级公路

超限(长、宽、高)车辆行驶公路

车·公里

1-2

2-4

不含护送费和收费站拆装费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中第七款其它类第2项,原标准为:

项目

规格

单位

金额(元)

备注

一般公路

高等级公路

超限(轴载质量或车货总重)车辆行驶公路

(超出吨位)2·公里

0.7

0.7

不含护送费和桥涵加固费

  现调整标准为:

项目

规格

单位

金额(元)

备注

一般

公路

高等级

公路

超限(轴载质量或车货总重)车辆行驶公路

超出吨位·[1+(超出吨位·0.04)]·0.7·公里

0.7

0.7

不含护送费和桥涵加固费

  原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内交发[1998]第383号)中的相应赔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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