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13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内交发[2009] 38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1-01 12:06:47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13 |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 内交发[2009] 38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1-01 12:06:47 |
| 时效 | 有效 |
内交发[2009]38号
各盟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财政局、二连市、满洲里市工商局: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于1998年10月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自实施以来对我区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方便了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对路产赔(补)案件的处理。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公路运输车辆结构的进一步改善,为进一步减轻运输企业经济负担,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现决定对相应赔(补)偿项目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一、《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中第七款其它类第1项,原标准为: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 一般公路 |
高等级公路 |
||||
| 超限(长、宽、高)车辆行驶公路 |
车·公里 |
1-3 |
5-8 |
不含护送费 |
|
现调整标准为: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 一般公路 |
高等级公路 |
||||
| 超限(长、宽、高)车辆行驶公路 |
车·公里 |
1-2 |
2-4 |
不含护送费和收费站拆装费用 |
|
二、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中第七款其它类第2项,原标准为: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 一般公路 |
高等级公路 |
||||
| 超限(轴载质量或车货总重)车辆行驶公路 |
(超出吨位)2·公里 |
0.7 |
0.7 |
不含护送费和桥涵加固费 |
|
现调整标准为: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 一般 公路 |
高等级 公路 |
||||
| 超限(轴载质量或车货总重)车辆行驶公路 |
超出吨位·[1+(超出吨位·0.04)]·0.7·公里 |
0.7 |
0.7 |
不含护送费和桥涵加固费 |
|
原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内交发[1998]第383号)中的相应赔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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