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1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内财非税〔2018〕192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2-26 11:54:30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11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 内财非税〔2018〕192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2-26 11:54:30 |
| 时效 | 有效 |
内财非税〔2018〕1927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我区无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6〕第221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测费。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大青山生态补偿恢复费和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于补偿性收入,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非税其他收入。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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