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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0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兴交发〔2026〕28号
成文日期 2026-03-02 08:59:08 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0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兴交发〔2026〕28号
成文日期 2026-03-02 08:59:08
时效 有效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盟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6-03-06 08:59

兴交发〔2026〕28号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规范全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处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兴安盟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日                        

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安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兴安盟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处理。​

  第三条  投诉举报处理坚持合法公正、程序规范、高效便民、有错必纠、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权限、时限与流程。​

  第四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盟管公路、国省干线、重点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项目投诉举报处理;自治区直管项目按规定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投诉。

  第二章  投诉举报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实名投诉,提交书面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具备利害关系,身份真实有效;​

  2.投诉事项具体,有明确请求、事实理由及有效证据线索;

  3.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已完成异议程序;​

  5.未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且无新证据、未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6.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第七条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投诉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方式、开标及公示时间;

  4.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具体请求;​

  5.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

  6.证据材料清单、来源及证明目的;​

  7.投诉人签字盖章、投诉日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利害关系人投诉或匿名投诉且无法核实;​

  2.投诉事项不具体、无有效证据、无法查证;​

  3.超过法定投诉时效;​

  4.应先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已进行复议或诉讼、重复投诉无新证据;

  5.材料不全且逾期未按要求补正;​

  6.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九条  收到投诉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1.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3.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及理由。​

  第十条  投诉材料通过现场递交、邮寄、网站、电话投诉等方式提交,以签收之日为收到时间。​

  第四章调查、处理与反馈​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后,立即启动调查,可采取查阅资料、询问核实、现场核查、专家论证等方式。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处理期间,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暂停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投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经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2.存在轻微违规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认定行为无效、取消中标资格、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书面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单位,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秩序,违者依法追究责任,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八条  处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严格保密、回避利害关系,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管理、档案留存、信息报送、结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兴安盟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第七章  投诉举报渠道​

  投诉电话:0482-8200669

  投诉网址:http://jtj.xam.gov.cn/jt/1018382/1018317/index.html

  来信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陵园路81号兴安盟交通运输局(邮编:13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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