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兴交发〔2026〕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18:10:32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804/2026-00002 |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 兴交发〔2026〕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18:10:32 |
| 时效 | 有效 |
兴交发〔2026〕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兴安盟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行为,有效防范违规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兴安盟交通运输局招标文件审查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核心载体,其合法性、合规性影响招标与项目成效。近年来,巡视巡察和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编制粗糙等情况,暴露出审查不严等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识到审查工作是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招标人要履行主体责任,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机制,规范审查流程
自通知印发起,兴安盟交通运输局监管的项目须执行《招标文件审查机制(试行)》,重点如下:组建招标文件审查组,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吸纳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全面开展四维审查,围绕四方面核查,杜绝不当表述;形成可追溯记录,审查后召开总结会,编制纪要留存;按时完成备案程序,预公示前报送材料备案,未备案不得进入下一阶段。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盟交通运输局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审查情况进行督导,发现问题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审查走过场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同时,鼓励社会监督,依规处理违规线索。
四、强化宣传培训,助力机制落地见效
各单位需积极组织专题学习,切实提升相关人员业务能力。盟交通运输局将适时开展培训解读工作,广泛收集各方意见,持续完善机制内容。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招投标管理水平,确保机制推行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兴安盟交通运输局招标文件审查机制(试行)》
2026年2月4日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招标文件审查机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兴安盟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管理工作,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内容完整、公平公正,保障招标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结合兴安盟交通运输领域招标工作实际要求,特制定本审查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兴安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的公路、水运、养护工程等各类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工作。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招标人责任:招标人是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备案部门责任:兴安盟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盟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并开展抽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组织与时间要求
第四条 审查责任主体与人员组成
招标人作为责任主体牵头成立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组,工作组核心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构成,同时可结合工作需要,在兴安盟交通系统内邀请有招投标工作经验的专家参与审查,以充实专业力量。
第五条 审查人员资格条件
招标人需严格筛选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专业资质:须具备交通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如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工程造价等),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确保具备审查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专业能力。
工作经验:需拥有不少于3年的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或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熟悉招标文件编制流程、评标标准制定及合同条款设置,优先考虑有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或评标工作经验的人员。
法律法规:需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交通行业专项法规,确保审查工作合法合规。
人数规定:审查组人员要求3人及以上单数,针对技术复杂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审查人员数量,以确保审查意见的专业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时间节点要求
招标文件初稿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尽快组织对初稿进行审查并修改完善,形成会议纪要。在招标文件预公示前完成备案工作。
第三章 审查内容要求
招标人组织开展审查工作,要围绕招标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正性四个维度逐项核查,重点在招标文件的形式与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程序与时间节点合法性、文件合规性与完整性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七条 形式与程序合法性审查。
审批与备案:项目是否已履行必要的立项、审批或核准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是否已报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需履行项目审查、备案等手续的,是否已完成。
招标方式: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招标信息发布: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时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实体内容合法性审查。
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如地域、所有制歧视)。资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要求等)、技术参数、商务要求是否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技术分、商务分值权重设置是否合理。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文本是否完整,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范本(如有要求)。
第九条 程序与时间节点合法性审查。
时间安排:招标文件发售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是否符合法定最低时限。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后,是否给予投标人充足响应时间。
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开标时间、地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专家抽取方式是否合法。评标方法(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等)是否明确、合规。
第十条 文件合规性与完整性审查。
文本规范性:招标文件用语是否准确、无歧义。前后条款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关键术语是否定义清晰。
法律文件完整性:是否包含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等必要内容。是否明确废标条款、无效投标情形。
第四章 审查与备案
第十一条 审查会议纪要编制要求
所有审查工作完成后,招标人需组织召开审查总结会议,全面梳理审查过程、专家审查意见、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及最终审查结论,并在会议结束后编制《招标文件审查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需明确以下核心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审查工作组成员)、审查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审查重点(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等)、最终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编制完成后,需经参会全体人员签字确认,招标人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招标文件审查合格及后续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备案流程
招标人完成审查工作并编制好会议纪要后,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准备以下备案材料:参会人员签字的《招标文件审查会议纪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专家资质证明材料。
招标人应于招标文件预公示前,将上述备案材料一并报送至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备案完成后,招标人需将备案回执及相关审查材料、会议纪要、招标文件、备案表等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 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人责任
未按本机制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的,由兴安盟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招标活动。审查结论不实或隐瞒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责任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对全盟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则
本机制由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届满后,如无废止文件则长期执行。所有招标人组织的相关招标项目须严格遵照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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