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804/2025-0000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兴交发〔2025〕107号
成文日期 2025-07-25 17:12:38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强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1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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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交发〔2025〕107号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4〕1081号)等工作要求,切实规范驾驶培训学时管理,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提升培训质量,现就强化驾培机构学时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学时管理,强化培训质量

  (一)学时标准刚性执行

  全盟凡是未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学时要求进行培训的驾培机构,自2025年8月1日起,所有新报名学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培训,理论教学与实操训练学时均须通过自治区驾培监管服务平台实时记录,未达标的学员不得申请结业。未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驾培机构,由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学时造假“零容忍”

  严禁驾培机构及个人通过篡改计时终端数据、虚假填报教学日志、空挂学时等手段规避监管。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完善技术监管,实现全流程追溯

  (一)计时设备联网对接

  全盟所有未接入计时平台的教练车辆,必须于2025年7月20日前完成计时终端设备的升级改造。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培训数据实时上传至自治区监管平台。

  (二)数据交叉核验机制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驾培机构上传的学时数据与考试系统预约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未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培训的,由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明确时间节点,分阶段推进落实

  (一)过渡期安排(2025年7月9日-7月26日):

  各驾培机构需完成计时设备升级、教练员培训及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并向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后,以正式文件向盟交通运输局提交报告。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5年8月1日起):

  新报名学员学时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2025年8月1日00:00以前报名的学员,已在公安交管部门确认受理(包括科目一、二、三考试预约)但还未完成相应科目考试,可继续完成当前已受理科目考试考试,剩余科目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学时培训;未受理当前学习科目考试预约的,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当前科目及剩余科目的学时培训。

  四、强化主体责任,健全监督机制

  (一)驾培机构自查自纠

  每月开展学时记录内部核查,建立“学员学时公示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教练员动态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并将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按要求报送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练员信息档案,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教练员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将存在学时造假、谋取不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教练员纳入“黑名单”。各驾培机构加强对教练员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三)学员档案建立完善

  学员完成培训后,各驾培机构要对学员档案进行归档,同时保存期不少于4年。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掌握驾培机构每月培训学员和结业学员数量,并形成台账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与监督: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同时,兴安盟道路交通委员会在《关于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和问责机制的通知》(兴道交委〔2024〕5号)文件中要求,对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对驾驶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学时、培训项目以及考试过程等情况进行调查。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驾驶培训机构实施严格监督,确保学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

  (二)强化整改与反馈: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驾培监管平台及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学员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在学时管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组织执法部门按要求对违规驾培机构进行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处理结果。

  (三)提升服务质量:驾驶培训机构应不断优化培训流程,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学员能够按照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培训教学活动结束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加强宣传与教育:加大对驾驶培训学时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学员和社会对学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强对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五)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于7月15日前上报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联系人:蔡永昊,0482—8250366。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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