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提高兴安盟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从业资格证的申领、换发、补办
拟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向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条件且无未处理的营运违章。可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交回从业资格类别为“巡游出租汽车”的《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姓名、地址、驾驶证信息、手机号码等基本资料发生变化时,或从业资格证遗失、破损时应及时到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换发、补办。
三、关于从业注册和注销注册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后,应当由本人或出租汽车经营者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到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并配发服务监督卡。
四、关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参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根据第四十三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周期内,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兴安盟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计分,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
五、关于巡网融合服务
拟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到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进行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从事巡网融合服务。根据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无论是从事巡游还是巡网融合服务,在申请条件上并无区别,为促进新老业态衔接创造积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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