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投放、投放对象的选择(条件设置)、经营权期限、经营权转让条件、车辆的报废年限等相关内容。2021年,交通运输部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作出了调整,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以及层级分工等内容,提出了引导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鼓励支持出租车经营者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强行业自治等内容。第二章经营资质,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经营权新增和存量两种情况下的管理要求,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期限以及继续经营的程序强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并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规范了应当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注销道路运输证以及强制报废巡游出租汽车的具体情形等。第三章经营服务,完善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定,强调了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细化了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行为规范以及可以拒付车费的具体情形等。第四章监督检查,健全了出租汽车执法监管机制,建立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了行为奖惩、投诉处理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第五章附则,提出了不视为拒载的有关情形,明确了试行时间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明确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标条件,建立平等的良性竞争市场机制;将经营者信用考核与车辆经营权的延续、核减、收回相结合,促进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敬业服务。
(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相关部门在辖区内的商圈、旅游景区规划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点,为乘客安全便捷乘车提供便利;坚持以问题导向,加强出租车行业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的权利和义务。
(三)优化条文内容,确保与相关法规规章有效衔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对于出租汽车的服务管理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本办法结合兴安盟地区实际,对相应条文进行了细化优化,将“巡网融合服务”等行业改革发展工作一并纳入,确保与相关法规规章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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