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的通知

来源:盟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10-3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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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

公开

事项类别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单位/部门

对应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要素)

时限

主体

(法定公开、其他)

全社会

特定群体

职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制发规范性文件部门

按要求发布

机关简介

机构职能

机关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职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机关党委人事科

及时公开

领导简介

机关处级领导分工及简介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统计分析

运输量

客货运量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运输科

按时公开

权责清单

具体事项及办理结果

1.权责清单

  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

  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科

更新后及时发布

财务预决算

预算、决算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行政法规

部门批复后20日内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财审科、

按要求发布

项目招投标

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法律

  2、部颁规章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建设管理科

监督指导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相关工作

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

行业相关政策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运输科

及时公开道路运输需公众知晓事项

两客一危

全盟“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运行监测情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新版内蒙古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的通知》第四点有关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化考核管理和结果应用,根据行业监管平台的数据,定期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营服务商进行考核,并通过适当途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运输科

加强和规范全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人事信息

公务员、事业编人员招考,职称等人事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机关党委人事科

及时发布相关人事信息

政策解读

对相应政策性文件、部门性法律法规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相关单位和部门

按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年度报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每年4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

1.行政规章

  2.行政规章

每年4月1日之前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科

按照要求及时起草发布厅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答复盟政协委员提案情况

答复全国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及时发布

双随机、一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总体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九条各检查主体要根据交通运输部抽查事项清单和同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本领域抽查事项清单,经批准后录入监管平台,并通过监管平台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检查主体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本领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经研究确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录入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各检查主体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

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

制定抽查计划并督促检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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