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局将《兴安盟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兴安盟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兴安盟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7月3日至7月18日在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公示期结束,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相关反馈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将按程序落实文件制定工作。
202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