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804/2024-0000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兴安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发文字号 兴交发展〔2024〕87号
成文日期 2024-05-27 18:17:4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兴安盟202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2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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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交发展〔2024〕87号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员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兴安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合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全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开展2023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为确保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将《兴安盟202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盟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领导,强化考核工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决定成立兴安盟202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长:贾海军

  副组长:靳大鹏  卞家江

  员:玄明辉  绰格图   蔡永昊  力  那日苏  高天  朱智慧  孙雄彪  封玉雪  张逸  各分中心运输股工作人员

  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盟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运输服务科201室,办公室主任:卞家江,电话:0482—8250366,电子邮箱:xamfzzxysk@163.com。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属地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同时提供日常监管记录以及投诉、举报、处罚等数据做为考核依据,对非管辖区内的驾校及教练员有处罚记录的,报盟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运输服务科。

  二、考核对象及考核周期

  凡持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和《营业执照》,且于2023年度在我盟经营的驾培机构均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对象的资料和数据期限为2023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

  三、考核步骤及时间安排

  兴安盟202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采用驾培机构申请、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初步核实及考核领导小组对全盟的驾培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相结合的步骤进行。

  (一)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组织在本辖区备案的驾培机构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以下简称《考核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质量信誉考核。

  (二)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接收驾培机构报送的考核申请材料,以内蒙古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备案信息为依据,对驾培机构上报的《考核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保驾培机构提供的信息与监管平台信息相匹配。如通过监管平台核实,发现驾培机构场地面积、车辆数量、教练员数量与监管平台备案不一致的,要求驾培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梳理后重新上报,并重新填写《考核申请表》申请考核。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63日前,将初步核实结果和驾培机构《考核申请表》汇总上报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要求,对驾培机构进行统一标准的实地复核,现场对照《考核评分表》(附件1)进行打分。分数现场告知被考核驾培机构,并于71日前在盟交通运输局官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驾培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具体考核行程安排(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扎赉特旗6月6日-6月7日

  乌兰浩特市6月13日-6月15

  科右前旗617日-618

  阿尔山市6月20日-6月21日

  科右中旗624日-625日

  突泉县626日-627日

  (一)结果公示及通报阶段。(71日至715日)

  四、考核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考核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对象、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

  (二)成立组织机构。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应成立相应考核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宣传、传达文件,为考核组现场审核阶段做铺垫,同时确定联络员,确保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将联络员名单63日下班之前上报至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运输服务科蔡永昊处,联系方式0482-8250366)

  (三)做好考核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后,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对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于2024715日前将考核结果(含总结、评分表、汇总表等)、总结书面材料上报盟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运输服务科。

  附件:《兴安盟202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兴安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3527日                                         

兴安盟202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营造诚实守信的驾培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20246-7月,开展2023年度全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质量信誉考核依据及内容

  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为依据,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对应《兴安盟202 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逐项考核。

  二、质量考核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组织在本辖区备案的驾培机构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以下简称《考核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质量信誉考核。

  (二)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接收驾培机构报送的考核申请材料,以内蒙古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备案信息为依据,对驾培机构上报的《考核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保驾培机构提供的信息与监管平台信息相匹配。如通过监管平台核实,发现驾培机构场地面积、车辆数量、教练员数量与监管平台备案不一致的,要求驾培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梳理后重新上报,并重新填写《考核申请表》申请考核。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63日前,将初步核实结果和驾培机构《考核申请表》汇总上报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将驾培机构不参加本次考核的具体原因,报送至盟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运输服务科,逾期未报不受理考核

  (三)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要求,对驾培机构进行统一标准的实地复核,现场对照《考核评分表》(附件1)进行打分。分数现场告知被考核驾培机构,并于71日前在盟交通运输局官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驾培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三、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要求

  (一)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认真抓好落实,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考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考核指标依据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制定 ,相关技术要求可从以上文件中查找。

  (三)涉及加分的项目,应有实物体现或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

  四、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

  (一)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二)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另设100分作为加分项。

  考核总分中,办学条件基本情况指标占190分,安全生产指标占120分,培训质量指标占200分,服务质量指标占190分,经营行为指标占280分,质量信誉管理指标占20分。具体考核内容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三)评分信息获取途径:

  1.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2.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符合本办法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的有关信息;

  4.内蒙古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所记录的有关信息;

  5.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6.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四)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下文(五)中提到的情形且满足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900分,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下文(五)中提到的情形且满足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800分至899分之间,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3.考核期内未发生下文(五)中提到的情形且满足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799分之间,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五)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驾培机构场地面积未达到国标要求,或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2.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发生群体(学员或者教练员)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累计2次及以上或者累计30人次及以上,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拒不改正,或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6.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700分的(不含700分);

  7.考核期内出现超出备案事项范围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六)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驾培机构2023年度不予评优评先。

  附件:1.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2.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3.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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