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交发〔2024〕100号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盟交通运输市场管理,加快交通运输市场诚信考核体系建设,引导交通运输企业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在全盟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2023年度交通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盟2024年度“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2023年度交通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领导,强化考核工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吉日嘎拉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戴 兵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科负责人
贾海军 兴安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万建伟 兴安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副队长
包胡日查 兴安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成 员:卞家江、玄明辉、杨 力、朱智慧、高天、封玉雪、那日苏、张 逸、孙雄彪、蔡永昊、梁超、曲贵鑫、苏德军、吴艳青、盟发展中心各分中心运输服务股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2个考核组。考核组由兴安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简称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简称执法支队)、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心(行审中心)配合发展中心共同做好2024年度“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2023年度交通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一)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盟交通运输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运输服务科,卞家江同志任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督促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各组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承担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电话:0482-8250366。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组(一组)
组 长:杨力
成 员:蔡永昊、朱智慧、那日苏、梁超、吴艳青
盟发展中心各分中心运输服务股工作人员
1.负责对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道路运输客运(含包车、旅游客运、班车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含一、二级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对从事县际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含包车、旅游客运、三类以上班车客运)车辆进行2024年度审验;负责指导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做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2.负责对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复评;负责指导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做好道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道路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组(二组)
组 长:玄明辉
成 员:高天、孙雄彪、张逸、封玉雪、曲贵鑫、苏德军、盟发展中心各分中心运输服务股工作人员
1.负责对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2024年度审验;负责指导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做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2.负责对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复评;负责指导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考核及审验范围
(一)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盟完成备案或原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2023年度道路运输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含一、二级客运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都应纳入2022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围。
(二)“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年审:从事县际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含包车、旅游客运、三类以上班车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考核及审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考核及审验时间
2023年度道路运输客运(含包车、旅游客运、班车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含一、二级客运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2024年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含包车、旅游客运、三类以上班线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于6月21日前完成。
具体行程安排如下,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5月20日 - 5月24日 科右中旗、突泉县
5月27日 - 5月31日 科右前旗
6月 3 日 - 6月7日 扎赉特旗
6月11日 - 15日、17日-18日 乌兰浩特
6月19日 - 6月21日 阿尔山
五、考核及审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专人专项负责,加大考核及审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遵循“加强管理,循序渐进”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请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按工作分工填写联络员名单回执,并于 4月23日下班前报送至盟发展中心。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间节点,将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务必于考核日期提前3天完成(科右中旗、突泉县于5月17日前),并将初评结果(含总结、公示、评分表、汇总表等)及企业名单(电子版及扫描件),报按业务分报送相关业务人员,逾期未报送影响考核的,将进行通报。有关考核人员要加强考核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在考核级审验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考核结果的,应撤销对相关企业的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和对其对相关车辆重新审验。
相关业务联系人:道路运输客运业务:杨力;道路运输危险货运业务:高天;机动车维修业务:孙雄彪,联系电话:0482-8250366,邮箱:xamfzzxysk@163.com 。
(三)结果应用。考核组对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将初评、复核结果作为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两客一危”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合格,方可参与2024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根据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连续三年考核成绩获得优秀的道路运输企业,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以及政策上的扶持。对考核成绩差的道路运输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监管。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仍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考核结果将在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局各直属有关单位及兴安日报等公众号进行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将严肃问责。
附件:
1.兴安盟2023年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3.兴安盟2023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4.兴安盟2023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5.兴安盟2024年度“两客一危”车辆审验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兴安盟2023年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盟道路旅客、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推进客货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盟境内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含一、二级客运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自行组织开展。
二、考核工作方式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初评工作。兴安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盟2023年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三、考核周期和记分标准
(一)考核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各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记分;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3、4、5)记分;各汽车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件6)记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评定质量信誉等级。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2014年修订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中对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客货运企业进行整改。2024年5月2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客货运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A”。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评阶段(2024年5月6日前)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并指导各自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自查和自评工作,对2023年度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按要求报送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XX公司2023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XX公司2023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总结、《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清册、班线清册、从业人员清册等。
(二)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按要求对辖区内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初评考核,并于5月20日前(科右中旗、突泉县于5月17日前)将考核初评结果上报兴安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运输服务科,联系人:杨力、高天,联系电话:0482-8250366,电子邮箱:xamfzzxysk@163.com 。
(三)考核组于5月20日-6月21日期间对全盟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考核工作。
(二)结合此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继续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规范企业日常管理。
(三)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考核结果的,将撤消对相关企业的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
请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将上述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2.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6.内蒙古自治区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附件2
兴安盟2023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盟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盟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及考核周期
考核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以前已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企业,考核周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考核方式
各旗县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各自辖区内的出租汽车企业自评并进行初评,具体参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三、考核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出租汽车企业自评(2024年5月6日前)
1.出租汽车企业根据考核要求提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申请,如实填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并书面提交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查报告,于2024年5月6日前将以上考核材料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参加考核。
(二)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初评阶段(2024年5月6日至5月20日)
1.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初评时,应对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分,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考核表。
2.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中的各项指标要求,认真对照评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务必于5月20日前(科右中旗、突泉县于5月17日前),完成本辖区各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材料上报至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逾期未报不受理考核。
(三)质量信誉考核复评阶段(2023年5月20日-6月21日)
考核复评小组对全盟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复评,完成评分汇总工作,并对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总结本辖区2023年度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形成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要求反馈给相应出租汽车企业。
(四)公示及通报阶段
全盟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对外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最后将我盟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是强化市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建立公平竞争、优胜略汰市场机制的重要基础,要在总结以往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联系人:杨力,联系电话:0482-8250366,电子邮箱:xamfzzxysk@163.com 。
(二)加强宣传引导,夯实工作基础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辖区所属出租汽车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出租汽车企业和广大驾驶员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重点提高管理工作人员和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熟练掌握考核程序、考核标准、计分方法、考核时间等要求。
(三)结合考核工作,完善行业管理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和新增经营权招投标的重要评价依据,连续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AAA级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鼓励服务质量好、考核结果优的企业做大做强。
附件: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附件3
兴安盟2023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
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要求,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和周期
考核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以前已获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含备案)的一、二类维修企业。考核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评阶段(2024年5月6日前)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认真填写《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附件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附件2)、《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册人员名单》(附件3),各维修企业于2024年5月6日前将以上考核材料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参加考核。
(二)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初评阶段(2024年5月6日至5月20日)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辖区维修企业申报的申请考核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评分。于5月20日前(科右中旗、突泉县于5月17日前),将一、二类维修企业申请考核材料和初步评分结果报送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同时将初步评分结果汇总表电子版本发送电至子邮箱:xamfzzxysk@163.com,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的将不作考核安排。
(三)考核组复核阶段(5月20日至6月21日)
考核组对全盟2023年度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进行实地考核评分。通过深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现场,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询问等方式,突出考核重点,逐项打分,认真核查维修企业贯彻落实《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标准,积极推动企业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应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检查机制、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及使用、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组织管理、计量器具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关键岗位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认真总结维修企业2023年以来维修管理(经营)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并形成整改意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汇总考核情况。
二、公示及通报阶段
将全盟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对外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最后将我盟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五)三类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自行组织开展,并于6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的电子版报送盟交通运输局。
三、考核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认真做好2023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及时部署维修企业做好质量信誉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指导各维修企业填报整理好相关的申请考核资料,搜集整理好各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联系人:孙雄彪,联系电话:0482-8250366,电子邮箱:xamfzzxysk@163.com 。
(二)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通过质量信誉考核,健全和完善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质量信誉档案。
(三)严格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一是2022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被评定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且在2022年度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也未出现违规经营被查处及客户投诉被查实事件的,且已安装接入自治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可不用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直接以AAA级作为其2023年度初评结果。二是对2023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企业,原许可(备案)机关应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被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向原许可(备案)机关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整改仍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予以通报。经营类别或条件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要求的企业(业户),由原许可(备案)机关重新核定经营类别或撤消经营许可(备案)。
附件: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3.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册人员名单
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附件4
关于2024年度“两客一危”道路运输
车辆年度审验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结合我盟实际,决定自5月20日起对全盟境内经营范围为省际、盟市际、旗县际的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以及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内容及要求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经营行为及违章记录情况,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辆监控系统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营运车辆运营客运班线许可情况,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资质情况、安全告知制度落实情况等。
营运车辆经营规范,车辆技术状况合格,驾驶人员符合规定,能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辆监控系统,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经营班线在有效期内的视为合格车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审验不合格:
(一)2023年度内因违法违章累计受到6次及其以上处罚的;发生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自治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二)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危货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
(三)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特征或者擅自增减座位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附件中“车辆监控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有一项未达到标准即视为不合格)。
(五)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4〕21号)规定办理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
(六)车辆驾驶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的;未按照规定配备双班或两人以上驾驶人员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驾驶人员诚信考核的。
(八)无有效的营运车辆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道路客运经营变更申请表的。
(九)未按照规定落实驾驶员休息制度和安全告知制度的。
(十)客运车辆年度累计超过6个月不进站经营的。
(十一)在经营期限内车辆未按规定报停并超过180天的。
(十二)营运车辆所属企业未按时完成质量信誉考核的。
(十三)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3〕47号)和《关于加强我区道路客运卧铺客车车载视频监控装置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内交运管发〔2016〕50号)要求,安装道路客运卧铺客车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
二、审验材料
(一)省际、盟市际客运班线(非毗邻县)经营者填写《兴安盟省际、盟市际客运班线(非毗邻县)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包车客运经营者填写《兴安盟包车客运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填报《兴安盟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见附件4);旗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兴安盟旗县际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
(二)车辆行驶证正、副页复印件一份。
(三)车辆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申请表(有则提供)复印件一份。
(四)兴安盟营运客车进站证明(见附件3、6,包车客运无需提供)。
(五)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如复印件不清楚请复印件和原件同时提供)。
(六)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里程在600公里以上的,需提供两名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营运里程1400公里以上的,需要提供三名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与原上线的驾驶员不一致,需要提供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证明)。
(七)驾驶人员诚信考核的记录及安装和使用车辆监控系统证明(以上三项由审验部门审核原件并在车辆年度审验表上进行签注,可以不在提供复印件。车辆安装和使用监控系统具体审验方法和内容见附件7)。
(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有效期以报告单下次检验日期为准,到期需出具最新报告);罐体检测合格报告单(需出具年审日期前当年检测合格报告单)。
(九)客运卧铺客车的车载视频监控截图审验材料,安装情况由盟交通局进行核查。
以上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盟交通局一份,属地交通局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所提供材料凡属复印件的,由审验部门对照原件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核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材料审核方法及要求
(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提供的附件1、2、4、5要求微机打印,并加盖公司印章,填写内容不能出现涂改,如审验过程中内容有修改的需要加盖交通部门审验公章或审验人员名章。附件1、2、4、5及复印材料为A4纸张,所有材料均单面复印,装订时按照第二项提供审验材料顺序统一进行装订。
填写说明:附件1、2、4、5中;“驾驶人员”一栏诚信考核是否签注情况填写“是”或“否”,三名或以上驾驶员由企业自行在表上添加。其中附件1、5“停靠站点”一栏若为直达班线填写“无”;附件2“经营范围”一栏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填写。
(二)审验分为初审和审验两个环节。省际、盟市际客运班线营运车辆由盟交通局负责审验;旗县际客运班线营运车辆由属地交通局负责审验;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由属地交通局负责初审,盟局复审。属地交通局需对《省际、盟市际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兴安盟包车客运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中经营行为、驾驶人员两项进行核验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兴安盟旗县际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兴安盟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需由旗县市局填写相应部分,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报盟交通局进行审验。
(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提供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参加审验。如《道路运输证》丢失,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经营证照丢失补发申请表》并提供行车证复印件、遗失声明,按照程序进行补办。
(四)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及时参加审验的营运车辆应由经营业户向盟局提出申请,交至盟行政审批大厅3楼交通运输窗口。(缓审日期不得超过2024年12月31日,超期车辆不得再参加营运。)
(五)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由属地交通局安排进行为期1个月的整改并重新按上述要求提出审验。经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营运资格。
(六)逾期不按照上述要求参加审验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按照自动放弃营运资格处理。
(七)参加年审的营运车辆须按照文件要求落实驾驶员休息制度和安全告知制度。
(八)经营范围为旗、县境内的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由属地交通局参照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审验工作。
四、客运车辆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票价表(A4纸横版)、服务承诺(A4纸横版)
放置位置:大型车,车门上方车窗上半部分放置服务承诺,下半部分放置票价。中、小型车,车门上方车窗左半部分放置服务承诺,右半部分放置票价。
要求:上下或左右放置并列整齐。
(二)安全告知(内容为最新要求)
要求:驾驶员、乘务员熟练掌握并在发车前向乘客讲述。
(三)线路走向图、监督电话(车内外)
放置位置:线路牌背面。
(四)监督电话(车内外)
放置位置:车内放置车后窗上方正中间。车外喷涂车后。
(五)意见簿、针线包、晕车药
放置位置:驾驶员座椅椅背。
(六)座椅套帽及座位号;
要求:白色套帽标有座位号,座位号S型排列。
(七)核定乘员及严禁三品贴
放置位置:车门玻璃窗。
(八)风挡玻璃、影像安全告知、安全带配备齐全,安全门能够正常开启,北斗卫星功能正常
要求:风挡玻璃完好无损坏;安全带完好有效;安全门不能有杂物遮挡。
(九)电子警报安全锤、灭火器
要求:电子警报安全锤电量充足,锤头有效无破损;灭火器压力正常。
放置位置:客运车辆电子警报安全锤大型车须配备6个置于车身两侧,中、小型车须配备4个置于车身两侧;灭火器须4公斤及以上,每车配备至少两个。
(十)车容车貌整洁
要求:车身不能有大面积的脱漆、变形、贴纸等。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查内容
(一)查验危险货物运输警示灯具是否符合要求,其安装是否规范
(二)查验安全告示牌及警示标志,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三)查验车辆灭火器具的配备是否有效,轮胎胎纹是否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四)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
(五)查验罐车紧急切断装置
(六)北斗卫星功能是否正常
六、审验时间
以上审验工作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具体审验时间由盟局提前通知,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通知属地企业按照本方案准备有关材料,安排好车辆外检工作,按时参加2024年省际、盟市际、旗县际客运班线车辆、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附件:
1.兴安盟省际、盟市际客运班线(非毗邻县)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
2.兴安盟包车客运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
3.兴安盟省际盟市际营运客车进站证明
4.兴安盟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5.兴安盟旗县际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
6.兴安盟旗县际营运客车进站证明
7.车辆监控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审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