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十四五”期间兴安盟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解读

来源:盟交通运输局

  一、补贴项目:“十四五”期间兴安盟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二、政策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

  三、补贴对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第二章第六条,农村客运,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旗县特定区域内运营,其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行为。

  四、补贴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第三章 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和涨价补贴40%按照各盟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按照各(旗、县、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盟比例分配。各旗县市农村道路客运占全盟基数占比=各旗县市农村客运单车座位数×全年行驶里程,所有车数值相加)/全盟总基数

  五、申报流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第五章 第十九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厅通知时间,将本盟市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及运营数据汇总报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核实,最终确定拟补贴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以上,对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拨付项目资金。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六、补贴发放频次:按照上级拨款频次进行发放。

  七、补贴发放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各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指定专人管理。

  八、咨询方式:0482-8200611、825036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pdf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