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公路有关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6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8号)及《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兴署办发〔2019〕12号)要求,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兴安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四好农村路”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全盟所有旗县市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全面落实旗县市、苏木乡镇、建制嘎查村农村公路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牧区公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公路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支撑作用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路长制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整治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协调发展,路网结构明显优化,质量明显提升,管养经费有保障,基本消除农村公路沿线“脏、乱、差”现象,实现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的目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提升。
三、明确组织体系
成立盟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交通运输局。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总路长,旗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县级路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乡级路长,嘎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村级路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路长制延伸到自然村。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两级分别设立路长办公室。
四、明确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落实建设资金,强化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多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
(二)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管理,探索协助执法的工作模式,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治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三)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落实养护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开展修复性养护工程 ,加强在役桥梁的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养护工作管理制度。
(四)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运营管理。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完善农村牧区公路运输服务网络和物流网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物流降本增效。
(五)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组建乡村道路专(兼)管员队伍,全面清理路域范围内的草堆、粪堆、垃圾堆等杂物,对各类建筑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公路路域环境。
五、明确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责任清单和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顺利实施。
(二)强化宣传力度。大力开展路长制宣传,在主要农村牧区公路节点位置设立路长公示牌,增强全社会对农村牧区公路管养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的全面推行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协同推进。各旗县市、盟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盟旗两级财政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路长制工作督查力度,督促各级路长和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路长和责任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落实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压实各级路长的管理责任,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进一步创造畅安舒美的农村牧区公路通行环境。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全民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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