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兴安盟公路管理局
抽查依据:【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权限划分:盟本级
抽查内容:对发现的超限车辆进行实地勘验,对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进行检查。对不可解体的超限运输车辆办理的超限运输手续、证件进行核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