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兴安盟公路管理局
抽查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 监督管理工作。
权限划分:盟本级
抽查内容: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实地查看。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