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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盟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01-0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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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兴安盟公路管理局

  抽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 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盟本级

  抽查内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等行为进行实地查看。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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