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兴安盟公路管理局
抽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本)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 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盟本级
抽查内容: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实地查看。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